
市民倪先生向“新民帮侬忙”反映,自己为追讨700多元的交通事故交通费,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。但由于轻信了律所工作人员“可让对方承担”的暗示,一下子就支付了8000元律师费。而这番所谓“败方通赔”的说法,最终因“无法律依据”被法院驳回。
如今,倪先生是懊悔不已,不仅要自付高额律师费,而且向律所维权追责也因缺乏证据陷入困境。他希望通过自身的遭遇提醒市民:法律维权中,“可主张”不等于“有法律依据”,在商谈委托合同的过程中,对于口头暗示及承诺需保持高度警惕,对于关键凭证及对方承诺要留存证据,否则就容易吃“哑巴亏”。那么,律所是否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?相关涉诉人为何会陷入维权难?“新民帮侬忙”就此展开调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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